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安全及學校財產安全👐🏻,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沐鸣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沐鸣平台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辦法》等,結合學校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在校本專科學生、研究生等🐦⬛。其他各類聘用人員🔐、短期訪問人員、留學生、交流生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學校和二級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各部門(以下簡稱“二級部門”)實驗室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或因違反操作規程💪🏻、未盡安全職責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依據本辦法對事故相關部門和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章 安全隱患與安全事故分類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隱患
實驗室存在以下情況,但尚未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的:
1.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部門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𓀒,或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部門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的👨🏼🔧;
2.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和報告的;
3.未按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等定期檢修和維護的。
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實驗室安全事故
1.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部門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實施以下行為的🧘🏽♂️:
(1)私自購買🤵🏼♂️、租用🧑🏽🎓、儲存、使用壓力容器、危險性氣體鋼瓶或其他特種設備的;
(2)私自購買、轉讓或運輸易製毒、易製爆等管製類藥品👻🙎🏼♀️、放射性物質或設備的;
(3)未按要求儲存⬛️、使用劇毒品的;
(4)隨意傾倒實驗廢液或丟棄實驗廢棄物的。
2.造成有人員輕微傷,或導致學校、他人財產損失低於1萬元的。
(二)中等實驗室安全事故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部門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私自購買、轉讓或運輸劇毒品的👨👦👦🫵🏻;
2.造成有人員輕傷,或導致學校、他人財產損失1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嚴重實驗室安全事故
造成1人及以上重傷或死亡,或導致學校👦🏽、他人財產損失10萬元及以上的。
(四)司法機關、安監、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其他實驗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種類與對象
第六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種類分為行政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其他處理等三類。
(一)行政紀律處分
對教職工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
(二)經濟處罰:扣發學校崗位津貼等🐐。
(三)其他處理: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停止實驗室使用;賠償學校、他人財產損失;暫停評獎評優資格等。
以上三類追責可以視安全責任事故具體情況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並以追責最重的處理結果為最終處理決定。違反法律法規、黨紀黨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紀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對象
(一)事故直接責任人(包括教職工、學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員);
(二)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員;
(三)二級部門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
(四)二級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
(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
(六)其他相關人員。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隱患
1.責令實驗室即時整改🕵️♀️,經二級部門驗收合格,報保衛處、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復核通過後,實驗室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2.對於故意隱瞞安全隱患因素🫱🏻,推卸責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力的,進行二級部門內或校內通報批評。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實驗室安全事故
1.責令實驗室即時整改🐽,經二級部門驗收合格,報保衛處、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復核通過後,實驗室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2.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賠償學校👨🦼🐫、他人財產損失;二級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取消評獎評優資格等處理。
3.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員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
(二)中等實驗室安全事故
1.責令實驗室即時整改,經二級部門驗收合格,報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與“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核通過後🧘♂️,實驗室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2.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賠償學校、他人財產損失;教職工給予警告處分。
3.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員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二級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取消評獎評優資格等處理。
4.對二級部門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的處理: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
(三)嚴重實驗室安全事故
1.關閉實驗室,責令進行整頓,直至實驗室安全管理符合學校要求,經二級部門驗收合格,報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與“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核通過後,實驗室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2.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賠償學校🫲🏽🤹🏿、他人財產損失;教職工給予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扣發當月學校崗位津貼。
3.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員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扣發當月學校崗位津貼。
4.對二級部門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的處理🙋🏿♂️: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5.對二級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處理: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6.對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處理♛👩🏼✈️:視事故原因👩🏽🏭🔋,對於未盡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善的🦹,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四)司法機關、安監、質監、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其他實驗室安全事故
由司法機關𓀅、安監🤾🏼、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其他實驗室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因個人違反相關安全法規、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事故責任人自身受到傷害的🤶🏽🚶🏻♂️,由事故責任人自行承擔後果。
第十一條 事故直接責任人是學生的,對其行政紀律處分按照《沐鸣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隱患
實驗室所在二級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即時整改,對故意隱瞞、掩飾安全隱患因素,推卸責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力的,將事情經過、整改措施、追責方式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及時報送保衛處、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由相關職能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調查
(一)一般實驗室安全事故和中等實驗室安全事故💪。由二級部門組織調查,將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及整改措施、二級部門處理方案等內容,自事故發生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與“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二)嚴重實驗室安全事故。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相關職能部門、二級部門組織調查✉️,將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等內容,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如遇特殊情況♔🍾,經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30天;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復核事故情況,必要情況下可委托第三方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一般及中等實驗室安全事故,由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與 “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討論認定,並根據事故級別👨🏻🦰、事故責任等對被追責部門或被追責人做出追責決定。
第十五條嚴重實驗室安全事故追責處理或涉及行政處分等追責方式的,上報校長辦公會審批;涉及違反黨紀黨規的,上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十六條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七條被追責部門或被追責人若對追責決定有異議⬆️,可根據學校相應申訴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期間,追責程序不中斷😲。
第十八條 處分解除、復核及申訴依據國家及學校相關製度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學校現有管理製度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